2月7日金融一線消息,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推動保險公司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金融監管總局決定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試點保險公司可以中長期資產配置為目的,開展投資黃金業務試點。試點投資黃金範圍: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上海金集中定價合約、黃金詢價即期合約、黃金詢價掉期合約和黃金租借業務。試點參與主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為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於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各試點保險公司:
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推動保險公司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金融監管總局決定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主要內容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試點保險公司可以中長期資產配置為目的,開展投資黃金業務試點。
(一)試點投資黃金範圍。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上海金集中定價合約、黃金詢價即期合約、黃金詢價掉期合約和黃金租借業務。
(二)試點參與主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試點投資要求
(一)嚴格決策審批程序。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建立職責明確、授權清晰的決策授權機製,根據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要求,製定合理的黃金配置和投資策略。
(二)配備合格崗位人員。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設置投資研究、交易交割、風控合規、清算核算等崗位,做到前、中、後台人員及職責嚴格分離。試點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與黃金投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其中,投資研究、交易交割崗位應當配備至少2名通過全國黃金交易從業水平考試的人員,風控合規、清算核算等崗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通過全國黃金交易從業水平考試的人員。
(三)建立投資管理製度。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黃金投資管理製度,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管理、投資決策、研究分析、交易交割、清算核算、信息係統、內部控製、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
(四)完善信息管理係統。試點保險公司通過成為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開展黃金投資的,應當建立滿足上海黃金交易所技術運營規範要求的信息技術係統,通過商業銀行代理席位開展黃金投資的,應當做好與商業銀行的係統與賬戶的對接工作,滿足投資交易、會計核算和風險管理需要。
(五)堅持審慎投資理念。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靈活運用大宗交易、詢價交易、競價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倉,避免因異常交易行為對市場造成衝擊。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使用貨幣資金,不得辦理黃金實物的出、入庫業務。
(六)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應當以風險管理或資產配置為目的,合理把控業務規模,禁止用於投機套利。
(七)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詢價即期和掉期合約,交易對手應當限於金融機構,並做好授信額度管理,切實防範信用風險。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製掉期業務融資規模,融入資金禁止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掉期業務遠端的空頭淨敞口在任一時點應低於保險公司持有的黃金現貨資產。
(八)試點保險公司開展黃金租借業務,交易對手應當限於金融機構,並合理控製交易對手集中度,單一交易對手租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保險公司持有黃金現貨合約的20%。
(九)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投資比例要求,投資黃金賬麵餘額合計不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試點保險公司投資比例計算應當全麵、真實地反映投資情況,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以該業務黃金現貨合約市值為統計口徑,黃金詢價掉期合約以該業務黃金持倉淨敞口為統計口徑,且單邊的存續規模不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試點保險公司借出黃金規模應納入投資比例管理。
(十)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健全操作風險管理製度,完善風險管理流程,建立交易前分級審批、交易執行雙人複核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製。
三、監督管理
(一)建立定期報告機製。試點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
(二)建立臨時報告機製。試點期間出現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發生相關重大風險事件的,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在符合試點要求前不得新增黃金投資。
(三)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違反試點要求或其他相關監管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5年1月22日